(2009)湖安商初字第1678-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安吉盛洲包装有限公司与安吉县风格包装印刷厂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盛洲包装有限公司,安吉县风格包装印刷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678号(2009)湖安商初字第1678-1号原告:安吉盛洲包装有限公司,住址安吉县天荒坪镇横路村。法定代表人:朗元峰。被告:安吉县风格包装印刷厂,住址递铺镇双河梅园村。法定代表人:江洪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盛洲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吉县风格包装印刷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吉盛洲包装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吉县风格包装印刷厂银行存款36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吉盛洲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吉县风格包装印刷厂银行存款36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36000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3600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琴芳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