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普商初字第741-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翁某某与张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某,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741-1号原告翁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某某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张某某、周某某挂靠在舟山鑫隆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主车车号浙l×××××、挂车车号l0712;主车车号浙l×××××、挂车车号l1128;主车车号浙l×××××、挂车车号l0799三辆货车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某某、周某某挂靠在舟山鑫隆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主车车号浙l×××××、挂车车号l0712;主车车号浙l07280、挂车车号l1128;主车车号浙l×××××、挂车车号l0799三辆货车产权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邱国行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燕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