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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普商初字第741-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翁某某与张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某,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741-1号原告翁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某某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张某某、周某某挂靠在舟山鑫隆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主车车号浙l×××××、挂车车号l0712;主车车号浙l×××××、挂车车号l1128;主车车号浙l×××××、挂车车号l0799三辆货车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某某、周某某挂靠在舟山鑫隆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主车车号浙l×××××、挂车车号l0712;主车车号浙l07280、挂车车号l1128;主车车号浙l×××××、挂车车号l0799三辆货车产权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邱国行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燕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