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市××铸件厂与无锡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铸件厂,无锡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842号原告:桐乡市××铸件厂,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村。法定代表人:缪某某。委托代理人:岳某某。被告:无锡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经济××钱姚路。法定代表人: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铸件厂诉被告无锡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桐乡市××铸件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无锡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士益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贤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