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618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恒海与樊四弟、樊梅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恒海,樊四弟,樊梅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189号原告朱恒海,镇后金宅村6组。委托代理人毛建荣。被告樊四弟,东街道樊承诺村38幢5单元。被告樊梅娟,东街道樊村村38幢5单元。本院在受理原告朱恒海诉被告樊四弟、樊梅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恒海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樊四弟所有的义乌市副食品市场0906A商位(查封价值为28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恒海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要求查封被告樊四弟所有的义乌市副食品市场0906A商位(查封价值为28万元)。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如有查封,请轮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林响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楼凤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