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207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姚市××纸××有限公司、余姚市××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邵××与陈××、邵××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纸××有限公司,余姚市××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邵××,陈××,邵××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074号原告:余姚市××纸××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万圣村。法定代表人:裘××。委托代理人:周××。被告:陈××。被告:邵××。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原告余姚市××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忠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姚市××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被告陈××、邵××的委托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余姚市××纸××有限公司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10月28日,被告邵××以被告陈××的名义与原告订立纸片加工承揽合同,明确价款结算时间为60天,如逾期付款,按每天万分之五支付逾期部分的违约金。2009年5月5日,双方终止业务关系。同年5月25日,双方对账,被告邵××确认应付原告价款74807.35元,该款两被告已付款20000元,至今仍有54807.35元至今未付。为此,诉请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价款54807.35元,支付违约金1644元[(2009.7.4-2009.9.3)60天×54807.35元×0.0005),合计56451.35元。对上述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加工承揽合同1份、对帐单回执1份、送货单1份。被告陈××、邵××答辩称:结欠原告加工款54807.35元属实,要求适当减免,延期支付。被告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对原告提供的加工承揽合同一份、对帐单回执一份、送货单一份,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10月28日,被告邵××以被告陈××的名义与原告订立纸片加工承揽合同,明确价款结算时间为60天,如逾期付款,按每天万分之五支付逾期部分的违约金。2009年5月5日,双方终止业务关系。同年5月25日,双方对账,被告邵××确认应付原告价款74807.35元,该款两被告已付款20000元,至今仍有54807.35元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关系明确,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加工款及约定违约金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邵××支付原告余姚市××纸××有限公司价款54807.35元,支付违约金1644元,合计56451.35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11元,减半收取605.5元,由被告陈××、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 忠 员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佳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