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延中民抗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张继付与刘树俊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继付,刘树俊,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延中民抗字第28号抗诉机关: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张继付(一审被告),现住延吉市。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刘树俊,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申诉人张继付与被申诉人刘树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0日作出(2009)延民初字第17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继付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09年9月15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作出延州检民抗字(2009)第28号民事抗诉书,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延吉市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申万虎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朴龙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