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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曹执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9-09-27

案件名称

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伊新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伊新房;董会兰

案由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曹执字第907号申请执行人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曹县赣江路199号。法定代表人李正文,局长。委托代理人赵书林,曹县计划生育局干部。委托代理人赵振学,曹县计划生育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伊新房,男,1963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申请执行人董会兰,女,1970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申请执行人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伊新房、董会兰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于2009年2月1日以被执行人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为由,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伊新房、董会兰作出曹社抚费征字[2009]9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内容为:你们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各自将社会抚养费39490元交至代收机构中国农业银行曹县支行营业部。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曹县人民政府或菏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征收决定,征收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于2009年2月1日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被申请人愈期末申请复议,也末提起行政诉讼,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09年9月27日依法申请我院强制执行伊新房、董会兰二人社会抚养费共计7898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违法生育第二胎的基本事实清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申请执行人伊新房、董会兰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社会抚养费78980元交至曹县人民法院。二、被申请执行人伊新房、董会兰如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审判长  张洪平审判员  刘进超审判员  孟小龙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保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