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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00559-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咸阳新林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执行人贺某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咸阳新林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559-1号 申请人咸阳新林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执行人贺某侵权纠纷一案,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咸民终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经济损失34185元,并承担诉讼费872元。判决生效后,在执行中本院给被执行人做工作,当事人贺英主动履行了全部的义务,共计35470元,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咸民终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岗 审判员 **会 审判员 刘 江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振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