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乐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唐山京唐港石油分公司与魏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乐亭县支行,张小瑞,龙月玲,张小平,王瑞莲,陈玉林,母秀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14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乐亭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尹鹏,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小瑞,男,1964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龙月玲,女,1962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小平,男,1970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瑞莲,女,1973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玉林,男,1958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母秀芹,女,1957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乐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小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3)乐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小平等未按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乐亭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180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以1800元了结此案,申请人已将案件款收悉,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乐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平代理审判员 郭福星代理审判员 刘利民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荣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