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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352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余姚××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宁波××电××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宁波××电××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525号原告:余姚××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号。法定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宁波××电××司。区。法定代表人:史××。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轻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电××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姚××轻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黄文琼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施雪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