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平湖市××诚××责任公司、平湖市××诚××责任公司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与平湖××××有限公司、黄××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诚××责任公司,平湖××××有限公司,黄××,嘉兴市××司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398号原告:平湖市××诚××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号。法定代表人,费××。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平湖××××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乍浦镇××北侧。法定代表人:黄××。被告:黄××。被告:嘉兴市××司。××号。法定代表人:吕××。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诚××责任公司与被告平湖××××有限公司、黄××、嘉兴市××司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市××诚××责任公司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嘉兴市××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平湖市××诚××责任公司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平湖市××诚××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嘉兴市××司的起诉;二、本案原告平湖市××诚××责任公司与被告平湖××××有限公司的诉讼继续进行。审判员 吴 平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茆仲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