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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俞甲与俞乙、浙江××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甲,俞乙,浙江××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949号原告:俞甲。委托代理人:陈甲。委托代理人:高××。被告:俞乙。被告:浙江××药业有限公司。济开发区城北区。法定代表人:陈乙。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甲与被告俞乙、浙江××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甲于200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俞甲负担。审判员  俞雪均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美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