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祝××、周××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祝××,周××,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892号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建德市××街道××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蒋××、胡××。被告祝××。被告周××。被告罗××。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祝××、周××、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祝××、周××、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9元,由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饶冬良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