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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祝××、周××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祝××,周××,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892号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建德市××街道××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蒋××、胡××。被告祝××。被告周××。被告罗××。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祝××、周××、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祝××、周××、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9元,由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饶冬良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