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249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阀门有限公司与陈甲、陈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阀门有限公司,陈甲,陈乙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492号原告浙江××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丙、冯××。被告陈甲。被告陈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甲、陈乙债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阀门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申请中止对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徐雷勇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