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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249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阀门有限公司与陈甲、陈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阀门有限公司,陈甲,陈乙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492号原告浙江××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丙、冯××。被告陈甲。被告陈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甲、陈乙债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阀门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申请中止对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徐雷勇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