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商终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杭州荣成化工有限公司与南通顺豪物流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顺豪物流有限公司,杭州荣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商终字第3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顺豪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顺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荣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利成。委托代理人:XX胜。上诉人南通顺豪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荣成化工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09)嘉海商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顺豪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通顺豪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08元,减半收取计604元,由上诉人南通顺豪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春审判员 宁建龙审判员 吴 伟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