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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605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玲英与陈建胜、吴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英,陈建胜,吴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057号原告王玲英,女,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上溪镇上溪一村4组。委托代理人陈岚,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胜,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文化路9号。被告吴丽芳,经商,住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北路476-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玲英诉被告陈建胜、吴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玲英于200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玲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保全费用227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王闽芳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周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