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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法执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09-09-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魏苏玲与西安科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刘红兵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法执字第678号申请执行人魏苏玲,女,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黄河股份有限公司电视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西安科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幸福北路21号付2号。法定代表人刘红兵,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红兵,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科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原告魏苏玲与被告西安科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刘红兵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24日作出的(2008)新民初字第3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4月21日申请执行,要求查阅西安科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计帐簿,被执行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同意申请执行人可以查阅西安科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计帐簿,并予以配合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新法执字第67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吉平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永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