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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阮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碑刑初字第38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某,捕前系诚信搬家公司员工。2009年6月24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6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7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09)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阮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6月4日,被告人阮某利用所属诚信搬家公司为被害人张某搬家的机会,将被害人张某放在搬家车车厢内一密码箱中的6.12克足金戒指1枚(经评估价值人民币1499.4元)、1.24克千足金坠1枚(经评估价值人民币319.9元)、18.50克足金花链1条(经评估价值人民币4532.5元)、5.64克足金坠1枚(经评估价值人民币1381.8元)、5.85克足金方戒指1枚(经评估价值人民币1433.25元)、翡翠玉料4块(经评估价值人民币40元)及20克金镯子1个(祖传,无发票,无法鉴定)、银元5个等财物盗走,共计价值人民币9206.85元。后将金戒指、金坠、花链等物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破案后在被告人阮某身上查获翡翠玉料4块,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阮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碑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阮某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阮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阮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阮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4日起至2011年6月23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晓梅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