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即执字第213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肖邦生、郝佳芳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邦生,郝佳芳,徐礼峰,张杰,单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即执字第2139号申请执行人:肖邦生;申请执行人:郝佳芳;被申请执行人:徐礼峰;被申请执行人:张杰;被申请执行人:单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邦生、郝佳芳与被执行人徐礼峰、张杰、单泳侵权纠纷一案中,现我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08)即民初字第32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隋兆忠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兰恭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