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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09-09-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吕××与嵊州市××水库管理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嵊州市××水库管理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638号原告:吕××。委托代理人:钱××。被告:嵊州市××水库管理局,住所地:嵊州市××乐镇××村。法定代表人: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嵊州市××水库管理局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本案宜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王国祥审判员  舒肖玲审判员  丁春燕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翁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