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09-09-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吕××与嵊州市××水库管理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嵊州市××水库管理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638号原告:吕××。委托代理人:钱××。被告:嵊州市××水库管理局,住所地:嵊州市××乐镇××村。法定代表人: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嵊州市××水库管理局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本案宜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王国祥审判员 舒肖玲审判员 丁春燕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翁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