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晋0215民初339-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6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山西中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万龙运动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山西中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大同万龙运动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215民初339-1号 申请人:山西中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大同市城区新开南路7号院16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07305478XK,负责人:常飞,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丽,女,山西永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同万龙运动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县周士庄镇三条涧村万龙白登山滑雪场雪具大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MAOHENOP6R,法定代表人:黄明,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西中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万龙运动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西中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同万龙运动旅游有限公司银行财产帐户存款11123077.82元进行依法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西中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本公司所有的位于大同县周士庄镇周士庄村东的工业厂房提供给人民法院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西中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帐户存款11123077.8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进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文尚 人民陪审员 谢晓娟 人民陪审员 葛德芳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梦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