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曲民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09-09-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某与胡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曲民初字第616号原告李某,男,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乐市。委托代理人李占军,男,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李某之父。委托代理人张健,河北曲阳正雄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女,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胡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二00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 郑志新审判员 张惠民审判员 阮瑞涛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玉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