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商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水良、何金良与何水良、何金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水良、何金良,何水良,何金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825号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新桥街97号。法定代表人:宋献礼,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庆祥,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何水良,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衢州市衢江区东港街道旺村村山底叶自然村。被告:何金良,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东港街道旺村村。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水良、何金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09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告已经还请借款本息,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261元,由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交)。审 判 长 肖 伟审 判 员 翁爱国审 判 员 郑惠民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毛永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