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茅民一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09-09-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思怡与十堰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思怡,十堰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茅民一初字第1018号原告:李思怡,曾用名李玥。法定代理人:丁翠平。被告:十堰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严清华本院受理原告李思怡诉被告十堰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侵害方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十堰市人民政府第二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故原告起诉十堰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思怡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余晓明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