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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6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陆阿海与平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阿海,平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131号原告:陆阿海。委托代理人:吴建胜。被告:平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慰。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阿海与被告平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阿海于200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阿海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阿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61元,减半收取1781元,诉讼保全费1345元,合计诉讼费312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焰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璐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