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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XX、XX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本案诉讼费用又不提出司法救助与张伟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张伟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671号原告:XX,兴区白雀乡莫家田村莫家田4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6611222037。被告:张伟平,兴区道场乡陆家兜村黑板桥5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307284215。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张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本案诉讼费用又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群安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