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浏执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09-09-26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陈管国与湖南天王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管国,湖南天王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浏执字第1036号被执行人湖南天王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志刚。申请人陈管国,男性,汉族,出生日期1957年3月10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浏民督字第224号支付令,于2009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9年9月1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天王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49600.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伟武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