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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外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司与嘉善××丝××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司;嘉善××丝××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外初字第9号原告:上××××司。法定代表人:杨××。委托代理人:石××。被告:嘉善××丝××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朴××。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司与被告嘉善××丝××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司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嘉善××丝××时装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99937.05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上××××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嘉善××丝××时装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99937.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朱国强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