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528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姬卫兵、姬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姬卫兵,姬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528号原告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期。法定代表人宗谷音。委托代理人沈财勇。被告姬卫兵,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中滩路5号7号楼2单元4楼15号。被告姬卫国,1971年1月13日,汉族,职工,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中滩路5号7号楼2单元4楼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姬卫兵、姬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