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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255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卓××与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555号原告:卓××。委托代理人:林××。被告:俞××。原告卓××与被告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钧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林××、被告俞××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卓××起诉称:2008年8月21日,被告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但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249999元。被告俞××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俞××返还原告卓××借款24999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陈 钧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