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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245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余鑫娟与张银烽、吴敏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鑫娟,张银烽,吴敏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453号原告:余鑫娟,女,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稽东镇友谊村。委托代理人:唐传荣,浙江广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银烽,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城东建材城3幢212室。被告:吴敏月,市越城区城东建材城3幢21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鑫娟诉被告张银烽、吴敏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鑫娟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黄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