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245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余鑫娟与张银烽、吴敏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鑫娟,张银烽,吴敏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453号原告:余鑫娟,女,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稽东镇友谊村。委托代理人:唐传荣,浙江广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银烽,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城东建材城3幢212室。被告:吴敏月,市越城区城东建材城3幢21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鑫娟诉被告张银烽、吴敏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鑫娟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黄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