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195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与宁波××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宁波××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957号原告:郑××。被告:宁波××模具有限公司8-4)。住所地:宁海县××街道××号。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宁波××模具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已消除,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财产保全费360元,合计680元,由原告郑××负担。审 判 员 葛陆虎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褚丹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