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3188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陈艺丁与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摩尔百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艺丁,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摩尔百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3188号原告陈艺丁。委托代理人张懿邈,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澜。被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号博傲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周锦玉,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婕,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琪,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摩尔百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东御街55—223号。法定代表人江秉金,成都摩尔百盛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婕,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琪,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艺丁与被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摩尔百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艺丁及其委托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陈艺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艺丁承担。审判员 张金国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