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商终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朱紫键与金卓成、陶宝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卓成,朱紫键,陶宝,华伦慧,杭州卓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商终字第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卓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紫键。原审被告:陶宝。原审被告:华伦慧。原审被告:杭州卓盛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卓成。上诉人金卓成为与被上诉人朱紫键、原审被告陶宝、华伦慧、杭州卓盛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金中民二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金卓成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卓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金中民二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梅审 判 员 范启其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