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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台商终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高树云与王建芬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树云,王建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台商终字第4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树云,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清港镇下湫村高家里**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芬,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城关东城路*****号***室。委托代理人:徐云平,浙江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树云为与被上诉人王建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09)台玉商初字第1846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树云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树云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战平审 判 员  钱为民代理审判员  吴  谦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项海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