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台商终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高树云与王建芬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树云,王建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台商终字第4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树云,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清港镇下湫村高家里**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芬,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城关东城路*****号***室。委托代理人:徐云平,浙江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树云为与被上诉人王建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09)台玉商初字第1846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树云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树云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战平审 判 员 钱为民代理审判员 吴 谦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项海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