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威环民一初字第277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威环民一初字第2773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威海市。被告于某某,女,汉族,住威海市。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大凯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萌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