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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2033号原告徐某,男,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郭又领,聊城东昌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丽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