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2033号原告徐某,男,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郭又领,聊城东昌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丽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