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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88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斯献明与楼文娟、张荣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献明,楼文娟,张荣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884号原告斯献明,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上溪镇溪华村17组。被告楼文娟,女,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上溪镇上溪二村2组。被告张荣庆,经商,住义乌市上溪镇上溪二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斯献明与被告楼文娟、张荣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斯献明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献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龚朝龙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