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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169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方俊辉与张仕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俊辉,张仕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1691号原告:方俊辉,1973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址:长兴县雉城镇明门村王家村自然村5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7311211037。被告:张仕栋。湖州市吴兴区杨家埠镇铁道部十六局三处宿舍。公民身份号码:330502631020107。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俊辉与被告张仕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俊辉已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俊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213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5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荣良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智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