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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鹏铝钢有限公司与浙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鹏铝钢有限公司,浙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752号原告:宁波××鹏铝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科技工业园区××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委托代理人:应××。委托代理人:邬××。被告:浙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北洋。法定代表人:董××。委托代理人:项××。委托代理人:祁××。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鹏铝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鹏铝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红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