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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温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773号原告:温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经济开发区××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5日以被告已支付维修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温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智敏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 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