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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玉民二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珠海保税区中富易化工有限公司与浙江洛克啤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保税区中富易化工有限公司,浙江洛克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玉民二初字第1867号原告珠海保税区中富易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珠海保税区第一号区域珠海保税区管委会综合楼405室。法定代表人黄乐夫,执行董事。被告浙江洛克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沙门滨港工业城。法定代表人黄小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保税区中富易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洛克啤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按调解书内容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浙江洛克啤酒有限公司支取其享有华润雪花啤酒(台州)有限公司的债权计人民币83000元的限制。审 判 员  阮 静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