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247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莉莉与杭州应成皮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莉莉,杭州应成皮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477号原告:吴莉莉,越城区灵芝镇安心村6-48号。委托代理人:金国海,绍兴县三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应成皮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西湖区转塘镇横埭街村。法定代表人:缪应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莉莉与被告杭州应成皮件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莉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4.50元,财产保全费670元,合计1254.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