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洛南法民初字第042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史财安与汤大元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财安,汤大元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洛南法民初字第0424号原告史财安。委托代理人赵喜魁,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大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财安与被告汤大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史财安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财安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财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史财安负担。审判员 王新勇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