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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439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绍兴县山山纸业有限公司与张勇、绍兴市奇江制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山山纸业有限公司,张勇,绍兴市奇江制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4390号原告:绍兴县山山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朝阳。委托代理人:魏志华、魏立业。被告:张勇。被告:绍兴市奇江制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奇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宝棠。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山山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勇、绍兴市奇江制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绍兴县山山纸业有限公司��回对张勇、绍兴市奇江制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1元,减半收取50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兰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