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543号原告:宁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为79951912-8)。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街道××村。法定代表人:潘××。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宁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建宏审 判 员 周 晔人民陪审员 陈华春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小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