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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315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章文国与常熟市常虹印染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文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157号原告章文国,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上虞市百官街道凤鸣山庄25幢604室,身份证号码330622197211255011。委托代理人黄宝根,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常虹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周行,组织机构代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文国与被告常熟市常虹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常熟市常虹��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驾翔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章利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