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与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187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颜××、郭××。被告: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李×承担。代理审判员 倪春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员吴明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