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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民初字第3776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马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越民初字第3776号原告马某。被告吴某,原告马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丁灿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9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被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不合,且被告赌博成性,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归还给原告婚前借款15000元。被告吴某辩称:其与原告关系正常,不同意离婚,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与被告吴某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登记结婚。2009年6月起,双方发生矛盾后分居。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证实。原告主张被告婚后赌博成性的事实,因未向本院举证证实,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未向本院举证证实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事实,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帐号:09×××27。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丁灿林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迎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