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浔商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湖州泰达燃料有限公司千金中转站与湖州南浔黄氏新得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泰达燃料有限公司千金中转站,湖州南浔黄氏新得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950号原告:湖州泰达燃料有限公司千金中转站,住所地湖州市千金镇千金村。法定代表人:金中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姚建美,该公司职员。被告:湖州南浔黄氏新得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千金镇东马干村南寺桥。法定代表人:黄新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泰达燃料有限公司千金中转站与被告湖州南浔黄氏新得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泰达燃料有限公司千金中转站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泰达燃料有限公司千金中转站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泰达燃料有限公司千金中转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65元,由原告湖州泰达燃料有限公司千金中转站负担。审判员 周和凤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岸娜 微信公众号“”